[文書組]勞動部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及附表修正案
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修正情形詳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,分類如下
1.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、制度及執行作法見第一條之一、第六條之一、第十二條之二
、 第十二條之七。
2.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業務主管設置、資格及報備見第四條、第七條、第八十六條。
3. 自動檢查見第十六、十七、二十七、三十三、四十三、四十五條、第三十一條之一、
第五十四條之一。
4.執行紀錄保存見第八十九條之二。
1.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、制度及執行作法見第一條之一、第六條之一、第十二條之二
、 第十二條之七。
2.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業務主管設置、資格及報備見第四條、第七條、第八十六條。
3. 自動檢查見第十六、十七、二十七、三十三、四十三、四十五條、第三十一條之一、
第五十四條之一。
4.執行紀錄保存見第八十九條之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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